[ 彭箭 ]——(2004-6-17) / 已閱6968次
李某認可借條形式否認借款事實應如何舉證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案情:
周某與李某常有往來。周某主張,2002年3月,李某因幫朋友籌錢,向周某借款4000元,并由李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條,F(xiàn)周某請求李某償還欠款4000元。李某答辯稱,向周某出具4000元的借條屬實,但該款是周某用來投資合伙做生意的,由于當時李某經管現(xiàn)金,所以由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條以作憑證。合伙期間,該款已交周某出去談生意被他人騙走了,李某只同意承擔虧損的一半,即支付周某2000元。庭審中,周某因遺失了借條而未能提供該證據。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提出李某向其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條,李某對周某提出的借條,表示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4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對本案李某認可的借條應予以確認,而借貸案件中,借條是直接證據,該證據可以證實周某主張的李某借款的事實。李某提出該款是周某的投資款,屬于新的主張,該主張應由李某舉證,李某舉證不能,其主張不予支持。為此,法院應判決李某償還周某欠款4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的主張沒有其他證據,雖然李某認可周某提出的借條,但否認了借條的內容,對周某主張的借款事實不予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為此,周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鑒于李某認諾周某部分訴訟請求,法院可徑直依照李某的認諾判決李某償還周某2000元。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周某的主張,只有其本人的陳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其主張只有對方認可的情況下才可予以支持,且對方的認可是指全部認可。如果對方當事人部分認可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該一方當事人無須就認可的事實舉證,但是,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被認可的事實仍然未得到證明。對全部待證事實存在與否,裁判者仍然不能獲得高度蓋然性的心證。只有當事人全部認可,法院可以對整個案件獲得蓋然性程度較大的心證時,才能支持其主張。
本案李某認可借條形式,但否認借條所裁內容的其實性,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被認可的借條形式仍然未得到證明,只是法院在尊重當事人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的一種推定,且現(xiàn)李某對借條所載內容提出異議,對該證據不應認定為李某的認可。所謂認可,是指認可方的陳述與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或證據完全一致,此時才產生對方當事人免予舉證的義務。本案借條尚存在疑義,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官更不能對周某主張的借款事實的存在與否獲得高度蓋然性的心證,為此,周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考慮到李某雖然否認了借款的事實,并提出周某與李某是合伙關系,但認諾周某2000元的付款請求。認諾不同于自認,認諾是指越過對事實的承認而直接承認了對方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根據當事人的認諾,法院可以直接判決一方當事人勝訴或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