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德利 ]——(2005-4-14) / 已閱29588次
楊有康翻供理由是:3次有罪供述系公安機(jī)關(guān)逼供、誘供所致。公安機(jī)關(guān)舉證審訊時有錄像帶證實未對楊刑訊逼供。經(jīng)對錄像帶審查后認(rèn)為有疑點:①錄相帶中楊有康頭部的傷怎么形成的?②錄相帶錄制過程無計時。楊有康稱頭上的傷系被打的。錄相帶中無計時,未錄其被打的場面。
〈五〉物證檢驗方面存在的疑問
楊有康有罪供述中,稱其對打倒后的妻子抱、拉,還用腳在妻子頭部踏。且其從發(fā)案(11月9日)至被刑拘(11月14日)(實際楊有康10號即被傳訊)一直穿的同樣衣鞋。其衣服、鞋于11月26日被提取。2000年元月12日對楊有康衣物檢驗后,檢驗報告證實楊的上衣和褲子上均未檢見人血。2000年9月12日對楊有康所穿布鞋檢驗后,檢驗報告證實楊所穿膠底布鞋上亦未檢見人血,F(xiàn)場勘查見現(xiàn)場多處留有血跡,楊供其抱、拉其妻尸體,還用腳在倒地后的其妻胸部、頭部踏踩。這一過程不可能不給其身上、鞋上沾染血跡。
鑒于本案證據(jù)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經(jīng)陜西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了咸陽中院宣告楊有康無罪的判決。
主審法官 滿德利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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