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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濤 ]——(2005-11-5) / 已閱8909次

    “井底之蛙”之法學家

    楊濤


    我所說的某些法學家并非真如那只生活在井底的青蛙一樣,兩耳不聞窗外事,他們苦讀幾十載的書,喝過的墨水比我輩吃過的鹽還很多;他們留過洋,懂得英文、法文、日文,言必稱英美法系、羅馬法和德國民法典,走過的路比我輩走過的橋還多;他們有“博士”、“教授”等等令人目眩的頭銜,唬得我輩有些不知所以然。不過,他們本質上和那個井底的青蛙沒有兩樣。
    有事例為證,我有幸參加旁聽一個刑法學專家組成的案例研討會,說實話,對于那個案件的實體分析,是詐騙罪還是毀壞公私財物罪,一位一直很活躍并被人稱為“后起之秀”的刑法學家分析的頭頭是道,并引經據典引證了日本和美國的規(guī)定,令人信服。不過,談到這個案例檢察機關是以詐騙罪起訴,但法院卻變更了罪名,以毀壞公私財物罪進行判決時,那樣刑法學家又發(fā)話了:“法院應當有權變更罪名,只要是檢察院的指控錯誤,法院要實現公正,就應當糾正錯誤,當然也就有權改變罪名。”
    如果一個普通人這么說,或者是一個司法工作者這么說,我也許并不覺得有什么不適,并且最高法院也的確規(guī)定,法院有權變更罪名。但是,一個刑法學家如此說,不能不讓我懷疑他的學術水平了。因為對最高法院這一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學界大多數學者普遍認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在審判中應當并重,法院僅僅為實體正義隨意更改指控罪名違背了“不告不理”、“控審分離”的現代刑事訴訟原理,也變相地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當然也有人主張在一定的條件下,法院享有變更罪名的權力,但絕對不能是“隨意”和“不分情形”地更改。司法工作者要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判案,但學者卻應當是具有批判精神,要研究規(guī)定背后的合理性。一個刑法學者對于刑事訴訟的了解近乎于普通人的一般理性,他的刑事訴訟學知識還停留在十幾、二十年讀大學本科時的知識水平上,無異是一只坐在刑法的“專業(yè)槽”里的“井底之蛙”。
    古人說:“業(yè)術有專攻”,那么是不是可以這樣說,認為刑法學者對刑事訴訟理論要有研究是過分的要求?非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兩者是密切關聯(lián)的,在法學研究中部門法的學問經常是相通的,在研究一門部門法時往往要其他部門法的學問做支撐的,近年來,北大法學院陳興良教授一直在大力倡導“刑事法一體化”的研究,也正說明這一道理。所以,刑法學者在挖好自己的“專業(yè)槽”時,還是應當出來吃吃刑事訴訟的草,這對于改善自己的“飲食結構”是很有幫助的。其實,何止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是如此,法學中的各門學科,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作為一個法學家都要有涉獵,要對這些學科的基礎知識知曉,并且還要經常關注各門部門法學科的最新進展,如此才不會在自己的研究中,犯常識性的錯誤,貽笑大方。我的一位憲法學出身的同事對一件事情經常耿耿于懷,他說,在一次學術會議上,他聽到某位著名民法學家說,憲法就是憲政。憲法與憲政怎么是同義詞呢?看來,又一位“井底之蛙”之法學家橫空出世了!
    在美國高校,法學學科的分界似乎并不如我們之森嚴,許多教授教多門法學課程,并且并不覺得有特別的困難,也不妨礙其出輝煌的研究成果。因此,這也不難理解,美國最高法院那“八個老男人和一個老女人”可以民事、刑事、行政、經濟案件一起審理。
    再進一步說,何止法學之間要相通,各門相關的社會科學都應當相通,法學家們不但要對其他部門法要有所研究,也要對相關的社會科學要有所了解。因為,許多學問的創(chuàng)新往往受到其他學科的啟示而激發(fā)靈感的,又有許多門新的學科正是在學科交叉的邊緣中誕生的,如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等。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近來發(fā)表的一些分析社會事件的文章之所以觀點獨特,但不乏深刻,正因為他對法律、對經濟學和社會學都涉獵的較深,善于用其他學科的知識來支撐和分析同樣的法律問題。他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書引用一位美國法學家的話說,一位不懂得經濟學和社會學的法學家,可能是反人民的。我深以為然,舉個例子來說,對于某一案件的發(fā)生,刑法學家或者訴訟法學家,往往會從實體上如何認定犯罪構成或者程序正義上認為案件應當如何處理,并認為自己抓住了問題的根本,是從制度上考慮問題。但是,有時有的個案是如此復雜,其背后的復雜干擾因素超出我們的想像,法學家的在法律上分析只能說在抽去這些干擾因素下才能成立,如果法學家不懂這些,不顧具體情形下發(fā)表觀點,那就是在誤導民眾,完全忽視了個案正義和社會正義。
    不過,某些法學家既然愿意做“井底之蛙”,那也是他的自由,他可以“將專業(yè)槽”
    挖得更深一些,把自己的“飯碗法學”打造得更精致些。但是,至少我以為,當涉及自己不懂的問題,還是慎言為好。民主的進步、法治的發(fā)展,我們今天的社會各種利益群體都需要自己的代言人,“公共知識分子”不斷涌現,其中以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居多。許多法學家就社會某一事件,發(fā)表觀點,見解深刻,頗受媒體和公眾追捧。于是,媒體習慣于某一法學家的光環(huán),又因為其在某一問題上作出過深刻見解,于是在一種“路徑依賴”的思維下,凡所涉法律問題總是找其發(fā)表觀點,然而,這位兄臺恰恰是一“井底之蛙”之法學家,其對自身領域研究很深,對于其他問題知之甚少,不幸的是,他又為“公共知識分子”使命所召喚,洋洋灑灑地在媒體發(fā)表一大通言,而其各種“專家”“權威”頭銜又給公眾對于其言論以正確和真理之信號,公眾對其觀點深以為然,于是其謬誤流毒甚廣,禍害無窮。
    個人博客:浩瀚法網 http://tao1991.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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