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朝 ]——(2006-11-30) / 已閱30555次
例2∶“法務會計”一詞把一些真正想做學問的學者們引入了一個研究怪圈。由于國外注冊會計師網站介紹forensic accounting執(zhí)業(yè)范圍時,會將舞弊診斷、舞弊審計等一些特殊審計項目并入其業(yè)務范圍,國內一些學者便將這些特殊審計項目劃入“法務會計”執(zhí)業(yè)范圍,并“創(chuàng)造性”的提出法務會計包括訴外業(yè)務和訴內業(yè)務(司法會計業(yè)務)。但學者們在創(chuàng)建“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時卻遇到了困難:他們無法將這些“訴外業(yè)務”(特殊審計項目)獨立于審計學理論體系之外,而“訴內業(yè)務”業(yè)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司法會計理論體系,根本無法建立獨立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筆者認為產生這類錯誤的根源在于不了解司法會計學科獨立的原因:司法會計所包括的會計檢查和會計鑒定等實務活動,這些活動與非訴訟活動中的會計檢查和會計鑒定等并沒有技術上的本質區(qū)別,只是由于訴訟規(guī)則的限制以及案件調查的特殊針對性,決定著學術上應當單獨立科研究,進而形成相對獨立的理論體系。司法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在訴外實施舞弊診斷和舞弊審計業(yè)務時可以按照審計標準進行,在訴內實施司法會計活動時則必須按照司法會計標準進行,兩者在學術上并不需要“合二為一”,這便是建立融合訴內和訴外兩套“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思路會撞墻的學術原因。另外,審計已有其基本理論,我國學者也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會計學的基本理論,“法務會計學”已不可能在審計學基本理論和司法會計學基本理論之外,再建立一套基本理論。學術常識告訴人們,如果不能建立獨立的基本理論體系也就不可能建立獨立的學科。
例3:把會計學教材更名為法務會計教材。某知名大學為方便給法學專業(yè)學生講授會計學課程,借鑒國外會計學教材模式,編寫了一本會計學教材。—這本來是件好事,問題在于這本會計學教材卻被冠以了《法務會計基礎教程》,給出的理由是——會計學是法務會計學的基礎課程。這一說法未免有點太牽強:即使望文生義,人們也會知道司法會計專業(yè)的基礎課程會涉及到大量的會計、財務、法學課程,如果照此理由,這幾十門基礎課程是否都可以冠以“司法”或“法務”呢?把會計學教材更名為“法務會計”教材的做法竟然發(fā)生在我國知名大學,學術浮夸之嚴重程度可見一斑。
例4:知名學者為“法務會計”做“虛假廣告”。有知名學者在2005年的一次“法務會計”聚會時發(fā)表致辭,稱“第一批接受法務會計培訓者,將成為中國首批同時具備法律與會計學資質的精英”。這個說法肯定脫離了中國的實情:(1)中國早在舊時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就已經開設會計課程了;(2)中國在1993年就畢業(yè)了司法會計方向的碩士研究生;(3)中國在上世紀就出現(xiàn)了一批同時具備法律與會計資質的“精英”;(4)我國已經有一大批法學、經濟管理學(含會計學)的雙學位學子。不知這位知名學者是為了做廣告而刻意隱瞞實情,還是確實不了解我國國情。但無論何因,“知之謂知之,不知謂不知”——這是普通學者都應當具備的學術規(guī)矩。
例5:大學專業(yè)“換招牌”。有大學開設“司法會計”本科的幾年后,在沒有改變司法會計專業(yè)課程的情況下,卻隨潮流改稱“法務會計”專業(yè),其動因竟然是“學生不好分配”。學生是否好分配,與其所學專業(yè)內容以及掌握程度、運用能力有關——這也應當是教育界的共識吧。如果課程設計不合理,專業(yè)課程教學不到位,學生如何好分配?我國如此之多的學者都說不清楚“法務會計”的含義,這個專業(yè)的學生能解釋清楚嗎?連自己的專業(yè)名稱都解釋不清楚的學生如何“好分配”呢?因此,把不好分配歸罪于“司法會計學”專業(yè)名稱,應當是教育界的一大“冤案”。
例6:碩士生論文集“大成”一蹴而就。受影響的還不止本科生,有碩士研究生求助于司法會計學者,想進行司法會計學課題研究,以便做畢業(yè)論文。當聽說研究之難度后便知難而退,轉向“法務會計”課題,結果融合了國內“法務會計”文章和國外法庭會計文章,很快形成“法務會計”論文并發(fā)表,令人驚奇的是這樣的文章竟然也被學者們捧為“重要研究成果”。
例7:博士作品的“開創(chuàng)性”。學術界的“浮躁”肯定會影響博士研究生。一位博士受其“法務會計”導師提出的理論啟發(fā),在發(fā)表的作品中獨樹一幟地斷定“法務會計屬于經濟管理活動”,這無疑可以視為填補了我國經濟管理學的“空白”。而其另一位導師在給該作品所作序言中,稱自己的弟子在作品中“開創(chuàng)性地”提出了司法會計學新理論,殊不知這些“理論”我國早在10多年前就發(fā)表了,可見后一位博導對我國司法會計學的理論研究情況一無所知。博導們對自己不了解的事物竟然也敢下定論,筆者認為這是在拿自己的學術名譽開玩笑,但不敢斷定其能否說明社科學術界浮夸風之來源。
例8:“一分為二”的區(qū)分創(chuàng)意。區(qū)分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關系方面成果頗豐,歸納起來有四種方法之多,但似乎都存在著致命的問題:第一種,是根據(jù)國外專業(yè)課程設置,得出“法務會計學包含司法會計學”的結論,但是,如依此“劃分方法”,會計學便可以包含法學了,因為部分法學課程是會計學專業(yè)的必修課程。第二種,是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 的職能定義與司法會計的社會屬性定義進行比較,“差異”也就自然出現(xiàn)了。比如:forensic accounting的職能定義與國內司法會計的職能定義并無明顯區(qū)別,但司法會計的社會屬性定義與其職能定義肯定是不同的,前者說明是什么,而后者則解釋做什么。第三種,是用forensic accounting的實際工作范圍與司法會計概念進行比較,其研究結果是“法務會計”范圍大于司法會計范圍。比如:forensic accounting的業(yè)務范圍包括了非訴訟業(yè)務,而司法會計學主要研究訴訟業(yè)務,其“差異”當然明顯了。但事實上,我國的“司法會計師”們不僅從事訴訟業(yè)務,也承擔諸如舞弊診斷、舞弊審計等非訴訟業(yè)務。第四種,是根據(jù)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鑒定啟動權方面的差異,通過無限放大了兩大法系在司法鑒定方面的差異,并用“法務會計”取代“法庭會計”一詞,進而形成了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的區(qū)別,而事實上“司法會計”與“法庭會計”僅反映不同使用國訴訟程序差異,本質上都是提供各種訴訟支持。這些人為的錯誤劃分,除了專業(yè)方面的原因外,與扎扎實實做學問精神的缺失也不無關系。
例9:把舞弊審計與“法務會計”等同起來。將舞弊審計理論系統(tǒng)的改稱“法務會計”理論,在一些書籍中體現(xiàn)得更明顯一些。于是,“法務會計”被冠以“會算賬的法官”或“會算賬的律師”等桂冠,且可以對任何財務會計舞弊事實作出結論。但事實并非如此,司法會計師在訴訟中既參與解決涉案財務舞弊問題,也參與解決與舞弊無關的涉案財務會計問題;在解決涉案舞弊問題時,由于存在著法定分工,司法會計師也只是為認定舞弊事實提供證據(jù)支持,舞弊結論卻只能由法官來認定,這些情形都反映了司法會計與舞弊審計的差異,如果把舞弊審計視為“法務會計”,自然“法務會計”也就不是司法會計了。
例10:已發(fā)表的“法務會計”文章的標題中,“淺議”、“淺談”、“淺析”等“淺”字輩的情形很多。是學者們謙虛嗎?主要原因恐怕還是無法“深”下去——深下去可能就成了現(xiàn)有的司法會計理論了。既然深不下去為何還要發(fā)表“研究成果”,這可能是目前學界多數(shù)人都能理解的“學術環(huán)境”所造成的后果。因此,要制止學術界的浮夸風,有關部門還需要下功夫解決學術環(huán)境方面的缺陷,比如在職稱、學術稱號的審查中應當更加注重區(qū)分論文、文獻性文章和“集成”文章,區(qū)分專著、編著與編輯,而不僅僅是看其發(fā)表在什么雜志上或者是什么出版社發(fā)行的。
從上述濫用“法務會計”一詞的事例可以看出,學術浮夸不僅對我國學術界造成不良侵蝕,對我國大學教育也產生不良影響,此風不可長!
四、供“法務會計”學者們斟酌的幾點建議
“法務會計”一詞的提出也不是一無是處。比如:過去我國的會計學者們因為“畏懼”司法會計一詞中的“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該學科研究,缺少會計學者的介入是我國在司法會計實務理論研究方面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胺▌諘嫛币辉~提出后,會計學界有一批學者發(fā)現(xiàn)“法務會計”的內容只不過是“舞弊審計”或損失評估,因而大膽地介入進來。筆者相信,在清除“法務會計”一詞所形成的一些不良學術理念后,大量會計、審計學者的介入,肯定會對我國司法會計事業(yè)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學者們參考:
尊重我國約定俗成并已經使用了50多年的“司法會計”名詞。筆者在過去的研究中也發(fā)現(xiàn),如果把“司法會計”一詞改稱“訴訟會計”可能更便于人們理解,但當時國家有關部門、教育界已經使用“司法會計”多年,出于對約定俗成的尊重,才一直沿用“司法會計”一詞來進行研究、交流和實踐活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中的類似事物被冠以“司法”二字(如“司法鑒定”),法規(guī)制度中也已使用“司法會計”一詞,這種情況下把司法會計改稱“法務會計”,不僅操作起來有麻煩,也不便進行學術交流。
系統(tǒng)探究一下我國司法會計學的理論研究成果,尤其是較為成熟的司法會計基本理論和已經建立的“二元”理論體系,起碼可以避免重復研究。在承襲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礎上,發(fā)揮自己的專長,投入到司法會計實務理論的研究之中,不僅會大有作為,而且還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創(chuàng)新出合法性與科學性兼?zhèn)涞膶崉詹僮骼碚,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標準支撐,也為司法會計領域技術標準的制定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目前有經濟學者所進行的反傾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證券問題鑒定、損益問題鑒定、虛假財會報告與股東損失的關系等實務性課題研究,就具有很好的示范性。
在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過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理論的指導,走過相當長的一段彎路,對司法實踐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至今還存在,這方面的教訓十分深刻。目前“法務會計”熱還僅限于學術界(主要是會計學界),也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關聯(lián)性的理論體系,因而還沒有對司法實踐造成沖擊。希望學者們能夠從為國家發(fā)展服務的角度多思考一些,消除社和學術界的浮夸風。如果非要堅持使用“法務會計”一詞的話,也應當盡量避免給社會實踐造成不良影響(比如有了成套的理論后再行大學專業(yè)教學);避免造成研究力量、發(fā)表研究成果的所耗資源等方面的浪費。
前些年筆者就已在關注“法務會計”的發(fā)展,也發(fā)表了一些文字,就“法務會計”的來源、理論構成等一些問題進行過探究和批評,目的僅是為了整合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力量,防止研究者重復當年司法會計學研究所走的彎路。本文也是出于同樣的目的,但在文字表述方面可能有些直白,還望學者們諒解
注:本文發(fā)表于《時代中國》2006第11期 ,轉自人民網—國強博客—司法會計博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