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546
- 書名:民法人性論
- 作者:王利民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5月
- 入庫時間:2025-6-3
- 定價:12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認為,人必然具有人性,即人的生命與生存的規(guī)定性,是由人的生命與生存的客觀利益需求及其實現(xiàn)條件決定的生物本質與社會屬性的統(tǒng)一;人作為自然的主體而必然具有自然的“人法”,即人的本體法,遵循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則,維護生命延續(xù)和種群發(fā)展;民法是“人法”的社會發(fā)展及其國家法形式,必然以“人法”為本體并具有“人法”的本質,民法調整的人身與財產關系,就是人的生命與生存的根本利益關系,代表人的客觀利益需求及其實現(xiàn)的秩序條件,具有人性的規(guī)定性與規(guī)律性;民法作為“人法”的形式,反映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則,是人的“自然法”條件,必然與人的自然生態(tài)秩序相統(tǒng)一;民法構成人性的社會規(guī)范與秩序形式,具有人性的客觀性與必然性,不能脫離人性及其“人法”而有自己固有的社會規(guī)范與秩序屬性;民法的“人法性”決定人及其人性構成民法的“本體性”,必然反映人的本體秩序條件并作為自己的規(guī)范與秩序本質,是與人的本體與本質的統(tǒng)一。
圖書目錄
"目錄
緒論
上篇 人性的界說
一、西方傳統(tǒng)的人性觀
(一)經典的人性學說
(二)理性的人性追尋
二、中國傳統(tǒng)的人性觀
(一)善惡之說
(二)倫理之辯
下篇 人性本體論
一、人性的本體——人類如何認識和發(fā)現(xiàn)自我
(一)人性本體的定義與釋義
(二)人性是人的生命規(guī)定性
二、人與人性的本質
(一)人性與人的本質之辨
(二)人的本質——人是如何的本質
(三)人性的本質——人是和應當是如何的本質
第一章 人法與人性——實在、聯(lián)系和統(tǒng)一
一、人法的本質
(一)人法是人的自然法
(二)人法是人的本體法
二、人法的形態(tài)
(一)制定法與事實法
(二)民法與人法
三、人性與人法的價值
(一)人法的主體價值
(二)人法的利益價值
四、人性與人法的普遍性
(一)人法的普遍性
(二)人法的普遍性與人法文化形態(tài)的差別性
第二章 民法的自然性——人性的生態(tài)秩序
一、人性的自然性對民法秩序的規(guī)定性
(一)人性的自然秩序
(二)民法的人性自然生態(tài)秩序
二、人性的自然性與民法的法定性
(一)民法的法定性是人性自然性的表現(xiàn)形式
(二)人性的自然性需要表現(xiàn)為民法的法定性
三、民事主體的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自然主體地位
(二)法人作為自然人的人格設計的自然性
四、人身權制度的自然性
(一)人格權制度的自然性
(二)身份權制度的自然性
五、財產權制度的自然性
(一)財產利益的客觀需求性
(二)財產取得的先占秩序性
(三)財產歸屬的客觀占有性
(四)財產支配的最大效益性
(五)財產變動的自主行為性
第三章 民法的利益性——人性的客觀秩序
一、人性的趨利避害行為
(一)民法是趨利避害的行為法
(二)人為何趨利避害
(三)人如何趨利而避害
二、人性的利益需求——特性與條件
(一)利益需求的特性
(二)利益需求的條件
三、人性的利益秩序——生態(tài)與行為
(一)利益秩序的生態(tài)性
(二)利益秩序的行為性
四、利益秩序的民法調整
(一)民法調整對象的利益屬性
(二)利益秩序的規(guī)范形式
(三)應然與實然的利益秩序
(四)利益秩序的形成控制
第四章 民法的習慣性——人性的自發(fā)秩序
一、人性的行為習慣規(guī)律
(一)人性的行為習慣
(二)人性的習慣能力
二、人的行為與人法的習慣
(一)習慣
(二)習慣的規(guī)范屬性與特征
三、習慣與道德
(一)習慣的道德價值
(二)道德的習慣生成
四、習慣與習慣法
(一)習慣的人法性
(二)從人法習慣到習慣法
五、民法的習慣法源
(一)行為法與行為習慣
(二)習慣的法源地位
(三)習慣的法源意義
第五章 民法的倫理性——人性的自律秩序
一、人性的倫理規(guī)范
(一)道德品性
(二)道德品行
二、道德的人性法則
(一)道德的人性功利法則
(二)道德的人性自律法則
三、民法與道德的統(tǒng)一
(一)民法與道德的本質統(tǒng)一
(二)民法與道德的規(guī)范統(tǒng)一
(三)民事責任的過錯要件與道德違法
四、民法強制與道德自律的相對與互補
(一)民法強制與道德自律的條件相對
(二)民法強制與道德自律的功能互補
第六章 民法的自由性——人性的意志秩序
一、人性的人格自由性
(一)自由——不可限制和剝奪的生命本質
(二)自由——自然與社會生態(tài)的人格條件
二、民法是人性自由的法
(一)民法在人性自由基礎上的形成與發(fā)展
(二)民法以人性自由為根據(jù)的社會秩序形態(tài)
三、民法的人性自由法則
(一)人性自由的自然秩序法則
(二)人性自由的人格尊重法則
(三)人性自由的利益均衡法則
(四)人性自由的個人后果法則
四、民法的自由制度體系
(一)以人格權為根本的人身自由
(二)以所有權為基礎的財產自由
五、基于人性自由的行為限制與無效
(一)非自由主體的行為無效
(二)非自由意志的行為無效
(三)非自由價值的行為無效
第七章 民法的正義性——人性的價值秩序
一、人性的正義理想性
(一)人性與理想社會
(二)理想社會的正義
二、民法的人性正義本質
(一)個人本位的人性價值正義
(二)行為制度的人性規(guī)范正義
三、民法的人性正義原則
(一)平等的正義原則
(二)自由的正義原則
(三)公平的正義原則
(四)誠信的正義原則
四、民法的人性正義制度
(一)體現(xiàn)生命價值的人格權正義
(二)遵循人倫法則的身份權正義
(三)滿足財產有序支配的所有權正義
(四)實現(xiàn)財產權自由變動的債權正義
(五)反映私有財產轉移的繼承權正義
(六)追求權利損害救濟的民事責任正義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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