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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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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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 投訴舉報已經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有爭議并能夠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按照投訴舉報流程重新予以處理;投訴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重復投訴舉報的,不再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檔案。投訴舉報處理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舉報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舉報事項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調查、處理以及反饋情況;
(四)與投訴舉報處理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章 公眾參與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下列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一)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
(三)規(guī)章或者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維護;
(五)其他需要征求意見的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應當公布下列相關信息:
(一)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背景資料;
(二)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提交意見和建議的方式;
(四)聯(lián)系部門和聯(lián)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以口頭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受理機關應當形成記錄,由提出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提出人對記錄有異議的,受理機關應當更正。
受理機關認為意見和建議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通知提出人補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并以適當的方式反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保密的,受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的;
(二)同一事由已經予以適當處理并明確答復,再次提出的;
(三)內容與受理機關無關的;
(四)其他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監(jiān)督
第一百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府層級監(jiān)督制度,完善監(jiān)督機制和方式,加強政府層級監(jiān)督。
監(jiān)察、審計、檢察等監(jiān)督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加強監(jiān)督。行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察、審計、檢察等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
第一百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職權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程序違法行為。
監(jiān)督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聽取有關情況的報告;
(二)開展實施行政程序工作的檢查;
(三)重大行政行為登記和備案;
(四)行政執(zhí)法評議考核;
(五)行政執(zhí)法案卷評查;
(六)受理、調查公眾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的行政程序違法行為;
(七)查處行政程序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行政行為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糾正該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
行政行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確認違法或者無效,或者撤銷、補正、更正。
行政機關不糾正的,由有權機關依照職權責令糾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行政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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