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延斌 ]——(2001-7-12) / 已閱42849次
婚姻法修改后的適用問題
——全國法院婚姻法適用研討會綜述
韓延斌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9號的通知規(guī)定和及時學
習領會修改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了解和掌握婚姻法修改后在
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下一步司法解釋工作做好準備,
中國女法官協(xié)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1年5月30至31
日,在重慶市共同舉辦召開了“全國法院婚姻法適用研討會”,中國
女法官協(xié)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主任馬原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長黃松有參加并主持會議,來自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的7
0多位法官參加了研討。與會代表結合審判實踐,圍繞修改后的婚姻
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研討,并提出了許多極具建設
性的意見。現(xiàn)就會議研討的主要內(nèi)容綜述如下:
總則部分
首先,與會代表一致認為,對重婚應當嚴格執(zhí)行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
解釋對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即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和最高法院
1994年《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
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guī)定,目前重婚
罪的認定范圍只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具有前后兩個法定婚的;二是先
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婚的。但對“有配偶者與他
人同居”如何理解有不同意見,有代表認為,從現(xiàn)有規(guī)定來看,“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它主要是指“包
二奶”現(xiàn)象。也有代表認為,雖然立法是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與“重婚”區(qū)別規(guī)定,但界定不明確,表述不清,兩種行為有交叉,
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應是這兩種行為的不同點。此外,對“同居”行
為如何理解,在立法上也無明確規(guī)定。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對“同居”
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明確界定。
其次,對“家庭暴力”如何理解和界定也是司法解釋應予解決的
一個問題。因“家庭暴力”在我國還是個社會問題,不是法律概念。
雖然家庭暴力的提法為全世界廣泛使用,并作為一種犯罪行為規(guī)定在
立法中,但我國立法引入關于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婚姻法是第一部。立
法機關在將家庭暴力引入婚姻法中時,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具體內(nèi)容
及構成要件卻沒有作明確界定,在適用中容易產(chǎn)生歧義。還有家庭暴
力與虐待行為的關系問題,有觀點認為,家庭暴力范圍廣,包含了虐
待行為,也有認為家庭暴力是虐待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虐待包含家庭暴
力行為的相反觀點,還有觀點認為家庭暴力與虐待是各自不同的兩個
獨立行為,一次或數(shù)次毆打行為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構成
虐待。從司法實踐和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
間的虐待和遺棄”內(nèi)容看,家庭暴力的范圍雖廣于虐待行為,但與虐
待行為應是兩類不同的行為。鑒于立法上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
依據(jù),而司法實踐中就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對其范圍和種類又如何科
學界定,有不同認識,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內(nèi)涵、
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制裁,否則
缺乏可操作性,對家庭暴力的遏制和制裁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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